【就医需懂法(27)】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doc

2022-05-13 05:36:2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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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护士?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同志: 某市一4岁的男童因为高热、咳嗽被父母送往一家医 院就诊。医院为患儿拍了X光片,最后诊断为"两侧支气管肺炎,左肺门钙化"。该院的医务人员建议治疗两周后再进行复 查。当患儿再次到该医院检查时,医生建议做OT检查(也就是结核菌素检查)。患儿的父亲带患儿到一个结核病防治所做 OT检查,结果为"阳性"。随后患儿的父母持检查结果又回到该医院复诊。医生说患儿需要接种"卡介苗"(也就是结核菌 疫苗),并说他们医院就可以接种。当天,患儿在该医院的门诊部接种了卡介苗”,接种时患儿不停的哭闹,原来在他右 臂注射的地方隆起一个肿块,他的父母以为这是接种的正常反应,也没有太在意,于是哄着患儿回家了。

下午,医院突然给患儿的父母打电话,让他们赶快到医院。他们匆忙赶到医院后才知道上午给孩子注射"卡介苗" ,护士把注射的剂量给弄错了。按照规定,“卡介苗正常注射剂量为一人一次0.1毫升,而当班的护士却给患儿注射了 1毫升,这相当于正常剂量的10倍。发生注射差错后,患儿出现了低烧、尿血、贫血等症状,不得不接受抗结核治疗。在抗 结核治疗期间,患儿大量注射和口服十几种抗结核药物,患儿因此出现过转氨酶升高、血尿、皮疹、贫血等症状。由于抗 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患儿的精神经常处于无法控制的亢奋状态,性格也变得暴躁孤僻,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又发现了"肝内胆管炎、肝损害及脾稍大"等损害后果。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医疗差错是由于当班护士的疏忽造成的。护士是医务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过中等护理专业教育、熟 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一般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在医疗、预防、保 健、康复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护士的执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获得护士执业证书 之后,才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并向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验文件。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服刑期间;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违反护 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予以缴销。护士执业违反 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 直至取消其注册。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 场时,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2)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3)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4)遇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 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在本案中,医院的当班护士在注射前没有认真核对剂量,10倍于应注射剂量的药物注射入患儿的体内,她违反了相 应的操作规程,该行为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 律师同志:

某患者因为喉部肿瘤,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十天以后,耳鼻喉科的一位医生和护士来到病房, 患者更换套管。这位医生把套管拔出后却无法插入新的套管,于是他让护士去找套芯,想借助套芯插入套管。气管套管是 用来维持呼吸道通畅的,该管一经拔出,患者处于呼吸道阻塞的状态,不一会儿,患者开始咳嗽,用手表示不舒服。但由于 套管不合适,医生想尽办法还是插不进去。这时患者的呼吸越来越困难,无奈,医生采用手术方式割开气管插入套管,可在 切开气管时切到了气管两侧的动脉,结果患者血液四溢,套管还是没有插进去。医院采取各种办法进行抢救,但患者终因 流血过多和窒息而死亡。患者死亡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该事故被确认为一级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医疗 事故责任。患者家属又得知,造成事故的医生本来在其他医院工作,由于造成事故的医院缺少耳鼻喉科医生,他是来从事 兼职工作的。 律师解答:

医疗工作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医务人员数量有限,力量分布不 均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兼职,可以有效地利用医务人员的人力资源,更好 地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此,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保质保量地 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 ,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医务人员业余服务是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兼职是指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原则上由 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 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订协议书。从事兼职的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 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3)在病、事假期间。

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 有处方。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单位诊治的患者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 方式收取"介绍费""好处费""回扣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的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化公为私。业余 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与纠纷,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 的技术权益。

在本案中,造成事故的医生是兼职医生,如果其兼职经过本单位的批准,是允许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医生在另 一家医院兼职时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应是发生事故的医院,因为他是以该医院的名义从事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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