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及解决的建1

2023-01-21 16:47: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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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及解决的建议



200812月神木县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惠民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成立至今,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全县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6家,总注册资本金达20.78亿元,极大地缓解了县内“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

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性质定位不够清晰、后续资金不够充足、日常监管力度欠缺、税负过重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一下一点浅薄的建议。

性质定位不够清晰。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的定位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但从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是以企业之名行金融之实。针对小贷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应明确其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小贷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来源提供依据。

后续资金不够充足。政策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随着业务的开展,受自有资金规模限制,贷公司后续资金缺乏问题日益突出,存在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隐患。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增资扩股,但各地对增资扩股也有着各种限制条件;二、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






等出资建立小贷公司发展基金,支持一些发展成熟的小贷公司融资;三、适当放宽小贷公司向银行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四、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允许部分信誉好、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小贷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当然这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小贷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将隐患解决在萌芽中。

日常监管力度缺乏。小贷公司的监管涉及金融办、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行政主体,但相关部门对小贷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方法和职责不太明确,在目前小贷公司信贷、财务管理系统有待联网和优化以及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难以形成有效地监管合力,不利于对小贷公司统一的监管和责任认定。所以,要想有效的监管小贷公司,首先要明确金融办、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严防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其次,尽快成立小贷公司协会,形成行业内部监管。

税负过重。由于小贷公司的身份定位不清,不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而是视同一般工商企业,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比如,一般企业所得税25%,而金融企业可以享受最低优惠为15%。此外,小贷公司只有员工人力成本,没有一般企业可以减免税的其他成本费用,导致公司所得税偏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准确定位小贷公司身份,其次出台针对小贷公司的法律法规,制度上扶持这一新兴的微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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