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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⒈新疆屯河非破产重整案例
资料:2004年德隆危机发生后,银行只收不贷,德隆旗下的上市公司资金匮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屯河)陷于严重的财务危机之中。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在获得新疆屯河债权人委员会为其减债的承诺后,着手重组新疆屯河。
2005年12月,中粮集团正式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溢价15%受让原德隆系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新疆屯河37.2%的社会法人股。
与此同时,债务人(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相关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债权人(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疏勒县胜利农村信用社、沙湾县金祥农村信用合作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签署了《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债权人三方商定:截止2005年5月31日(债权债务核实日)的227,163万元直接债务,债权人同意消减40%,并由债务人于2005年12月13日(协议生效日)起的6个月分3期偿还总偿付额(指直接债务的60%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保函等的保证金除外)。其中在生效日起的1个月内偿还总偿付额的30%、在生效日起的3个月内偿还总偿付额的30%、在生效日起的6个月内偿还总偿付额的40%。这一债务重组方案,削减了新疆屯河贷款本金90613.27万元,免除了2005年1-5月罚息1187.35万元和2005年6-12月利息9578.99万元。
根据公司《债务重组协议》,在中粮集团的担保下, 新疆屯河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27日、2006年6月13日分3期向中粮集团财务公司借款44450万元、40500 万元 和 54000万元,用于债务的偿还。
新疆屯河因债务重组而形成的对中粮财务的138,950万元巨额负债,其中的88,000万元通过中粮集团、中粮财务和新疆屯河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中粮财务转让给中粮集团。加上中粮集团委托中粮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36,000万元贷款,中粮集团合计直接持有新疆屯河债权122,800万元。2007年2月6日中粮屯河(完成股权过户后,2007年3月ST屯河改称中粮屯河)发布公告,拟以非公开增发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即6.14元/股的价格,向中粮集团定向增发。中粮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债权124,000万元,全额认购增发的近20,000万股股份。定向增发完成后,中粮屯河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财务费用和财务风险也随之大幅降低,笼罩在公司头顶的财务危机阴影基本散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已学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⑴中粮屯河的重整应归属于何种类型?这类重整模式一般应经过哪些程序?
⑵在新疆屯河的重整中,运用了哪些债务、资产和股权重整方法?你认为是否还有更合适的方案?
⑶进一步搜集中粮屯河的相关资料,对中粮屯河重整案进行追踪剖析,并分析阐述公司重整之于公司、社会、职工和债权人的重要意义。
⒉中国航空油料(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例
中国航空油料(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下同)成立于1993年,为国资委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控股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注册地均在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1997年总裁陈久霖到位后,一举扭亏为盈,从单一的进口航空煤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现货和期货贸易业务,并于2001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由于参与石油期货与期权交易,亏损5.5亿美元,该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从2004年10月9日中航油前CEO陈久霖将亏损情况上报控股大股东中国航油集团,到11月30日中航油集团就此对外发布了公告这段时间中,中国航油集团在力求拯救期权盘位、筹资付清债务和破产三种路径之间进行抉择的。中航油集团最先采取的行动是:在德意志银行的保荐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配售15%的股票,获得1亿美元左右的资金,给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交纳保证(此事由于隐瞒真相,违背了新加坡当地监管规则)。此后的一个月内,中国航油集团设法与英国石油(BP)商谈,希望将中航油所有盘位接走或注资入股,但均以失败告终。此间,中石油、中石化以及淡马锡也先后成为谈判对象。在接盘和注资两条路上遇阻,而破产带来的声誉损失是“无法承受之重”,重组的想法慢慢浮出水面。11月30日,中航油发出公告,称公司因期权交易亏损5.5亿美元,并将即刻进行重组。随后四大会计行之一德勤和新加坡第二大律师公司立杰被中航油聘为重组顾问。
长达16个月的重组历程,从专业和法律程序的要求来看,可分为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两个阶段。2005年1月24日中航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了最初的债务重组计划。少数债权人对此方案提出了异议。2005年3月3日,以韩国鲜京(SK)能源为首的几家债权人,以不信任中航油现任管理层为由,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对其进行司法管理。所谓司法管理,是当前的管理层和董事成员不被债权人以及司法当局信任、被迫全部退出,而由法院指定第三方对公司进行管理。司法管理最通常的结局是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瓜分公司的剩余资产。中航油能够说服债权人选择重组的惟一理由就是:选择重组将为债权人带来比破产更多的利益。对此,中国航油集团发表申明:如果中航油交由司法管理,就将撤销注资拯救子公司的计划,也不再给予航油采购生意;同时,中国航油集团还做出了“为未偿付债务提供担保”的决定。这意味着即使中航油在未来的运营中无法产生足够的利润偿还债务,集团公司将为之偿还。鲜明的撤资态度加上有力的资源投入,使占债务总值53.4%的24个主要债权人反对司法管理。司法管理请求被驳回。
为使公司顺利重组,中国航油于5月中旬对方案进行了修改。新方案将偿还债务人款项的比例由之前的41.5%提高到54%,同时也将分8年偿还债务的期限缩短到5年。2005年6月8日,中航油债权人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5月24日递交的新债务重组方案,使该公司避免了被清盘的厄运。共有92家债权人在大会上进行投票,债权总金额为555,4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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