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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1、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经批准,可办理事假手续,并先使用带薪休假时间。
2、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需要请假的,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如因突发疾病来不及请假的,须事后补交病假证明。病假先使用带薪休假时间。
3、婚假
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干部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 4、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享受假期情况参照一胎。 (3)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4)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 5、探亲假
探亲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丧假
干部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酌情给予1-3天丧假(不
含路途时间)。
7、请销假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的,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请假;2天及以上的向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请假。
(2)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的,向分管局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的向分管局领导、局长请假。
(3)党委成员和副科级实职干部,需向局长请假。 8、请假审批程序
(1)请销假申请提前通过OA系统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程序的,先通过电话请假,事后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政工科负责存档请假条,假满后须及时向审批的领导和政工科销假。
(2)职工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假证明,请婚假时须持婚姻登记部门出据的结婚证明,生育妇女休产假或男同志休护理假须持医院出据的生育证明(产妇可由同科室其他人代填)。
(3)要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未履行请假手续脱离工作岗位或超过请假时限的按旷工处理。越权审批无效,休假人视为旷工,并追究准假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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