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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441号)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4.05.22
• 【文 号】保监许可[2014]441号 • 【施行日期】2014.05.2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险,公司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441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安保文〔2014〕95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6人、执行董事(总经理)1人、职工董事1人。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当公司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的一年内,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达到1/3以上。
二、第五十八条第二点修改为: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15%以上
(含15%)的单个股东有权为安诚董事会提名两名董事候选人(含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三点中“在合并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15%以上(含15%)时,可为公司董事会提名两名董事候选人”修改为“在合并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15%以上(含15%)时,可为公司董事会提名两名董事候选人(含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第五十八条第四点修改为:独立董事还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名:
(1)单独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3%以上,且未行使监事候选人合并提名权的股东,可为公司董事会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3)监事会提名;
(4)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提名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董事候选人接受提名并表示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书面声明。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进行表决。经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正式就任。 五、删除第五十八条第六点。
六、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为职工代表。
七、第八十五条修改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非职工监事更换时,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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