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下的无奈和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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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下的无奈和隐忧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9



章法

在独生子女政策的特殊国情之下,我国隔代抚养“独二代”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一浸润着伦理、亲情的社会现象目前正越来越难以承受来自法律的无奈和隐忧,隔代抚养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父母、老人关注。

【案例1

“独二代”成长费用谁埋单?

刚过而立之年的李浩被自己的母亲吴老太告到了法院,原因是老母亲向他发出了给付孙子抚养费的“法律通牒”。

李浩与妻子王琳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子,因两人均是朝九晚五的公司职员,李浩又是家里的独子,眼瞅着儿子、儿媳每天忙得手忙脚乱,李浩的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便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照顾“独二代”孙子的责任。将孩子接到身边后,老两口含饴弄孙、尽心尽职、其乐融融。然而好号不长,2011年,李浩与王琳因感情不和和平分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浩抚养儿子,王琳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而实际上孩子在双方离婚之后还是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老眼瞅着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左思右想后,将自己的儿子李浩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浩负担自孩子出生起到现在的全部费用。

法庭上,李浩辩解,自己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在中国人的传统中,带孙子是应该的,对于二老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请求,他表示同意,但明确表态没有支付能力。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法院查明,孩子出生后,二老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付抚养费,而是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这期间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经协议由李浩抚养,但其没有实际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应该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相关的一些其他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李浩在判决生效7日后,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包括孩子的幼儿费、医药费和益智类支出等在内的各种费用。

【说法】

抚养义务法定,父母岂能对孩子撒手不管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从法律层面讲,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但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当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经济上的过多付出直接导致了“独一代”对老人的过度依赖。本应安享清福的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的隐忧成为“隔代抚养”模式下对亲情的最直接伤害。

在“独一代”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多数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自愿,为“独二代”在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等方面做出经济上的付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的付出是出于自愿。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当然,在隔代抚养模式下,老人为避免日后与子女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愿意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报酬的,若因此而诉至法院,则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父母离异的孙辈,如果由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母实际进行抚养,如本案中的情况,祖父母在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除非特殊情况,无需承担对孙子女的抚养责任。

【案例2

隔代看护引抚养权纷争

张兴与高岚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女儿由高岚抚养。离婚后,因女儿就读的幼儿园离爷爷奶奶家较近,为避免中途转学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高岚与前公公、婆婆签订了一份《抚养问题协议》,约定女儿暂住在爷爷奶奶家,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并在周末及节假日将孩子接走;孩子在跟随爷爷居住期间,每月所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含教育、生活、医疗等)中,高岚负担1 000元,其余费用由张兴负担;出于对未来入学考虑,孩子的户口仍随爷爷、奶奶,孩子的所有证件暂时交由爷爷、奶奶保管。

2014年初,经离婚后短暂的颠沛流离,高岚的生活逐渐稳定下来。由于思女心切,高岚联系了一所离自己住处不远,且条件更为优越的幼儿园,于是将女儿接到了自己身边。

和孙女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张兴父母和孙女建立起了深厚感情。孙女离开后,老两口像丢了魂似的,心里没着没落。于是,他们找来儿子商量,想孙女回到自己身边,继续共同生活。

2014年初,张兴将高岚诉至法院,以高岚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高岚对此并不认可。她辩解道,当初,是张兴母子主动找其商量,为不影响女儿的学习成长,希望女儿不要中途转园,她综合权衡利弊后同意了,这才让女儿暂住在了爷爷奶奶家。在此期间,她也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每月均按时支付了女儿1 000元生活费,每天都去幼儿园或奶奶家辅导女儿学习。目前女儿已经在高岚处生活、学习及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兴与高岚签订的《抚养问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及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女儿虽在双方离婚后主要随爷爷奶奶生活,但确事出有因,且张兴未提交高岚在离婚后经济件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出现的有效证据,孩子现在也实际开始随高岚生活,故张兴主张变更抚养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说法】

孩子归谁抚养,主要看是否有利孩子健康成长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父母出于对孩子教育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在离婚后孩子跟随不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生活的情况,不直接抚养人的父母承担了对孩子的主要抚养责任,不仅孩子对老人产生了依赖心理,老人也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希望能够继续抚养孩子,遂要求自己的子女起诉原配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除非确认抚养人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

需要指出的是,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认。虽然隔代抚养在我国类似于一种传统,但为人父母,还是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不是将责任推给老人。

【案例3


“独二代”监管之责存争议

2010年,某法院受理的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由岳父照看的外孙在老人打盹的时候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外孙失职,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时,证明自己曾采取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说法】

隔代抚养出意外,父母责任难撇清

现实生活中,虽然老人对孩子照顾有加,但毕竟年岁较高,精力有限,因一时疏忽没有看紧,孩子发生意外死亡或受伤的情况难以被杜绝。虽然此类事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为数不多,但后果之严重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在“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当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动或不得不承担了抚养孩子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发生此类意外后,大多数情况下,老人往往会自认为失职,背负起沉重的精神枷锁。夫妻因为孩子发生意外往往也会失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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