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仓储管理规定

2022-12-15 15:09: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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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规定

之二 钢材仓储管理制度

版号:1.1.1 QI755A-1

根据钢材数量和质量控制的特殊性及供货渠道的多样性,为进一步规范钢材入出库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一、钢材入库的收料定重

1、所有钢材的入库,仓库保管员均需依据《外购(协)配件检查报告单》《样品检验(试用申请)单》或经审批同意回用的《不合格品回用申请单》进行验收入库。其中对于《采计划》以外的钢材的入库须由供应主管及分管部长签发《外购(协)配件检查报告单》《样品检验(试用申请)单》;对于虽按《采购计划》进货,但实际库存量仍超过最大库存当量的钢材的入库,仓库应及时与供应协调,并立即向仓储主管及分管部长汇报以便修改钢材库存当量或采取其它处置措施,并体现于下月《采购计划》中。

2一般情况下,无论是理论计重(比重为7.85T/m还是过磅计重,入库前均须过磅、称重,过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物资入库单》的存根上作长期保留,另一份附于《收料单》的财务联上报帐;对于批量特大,由正规厂家生产(如宝钢、武钢、梅钢、鞍钢、马钢、首钢、攀钢、包钢、本钢、南钢及进口等)的钢材,如卷板、16#槽钢、H型钢等(必须是未拆封的原包装且同时标注有清晰的原厂标签或重量喷码)可以不过磅,但必须有分管采购部长确认满足以上条件的签字(报检单上签名)及仓库主任或仓储主管的同意(报检单上签名)

3、仓库材料管理人员开具《物资入库单》时,如是按过磅重量收货的,则料单只反映磅重即可;如是按对方提供的原始码单重量或理论计算重量收料的,则料单上除反映上述重量外,还需在备注栏内加注我司磅重(未过磅的钢材除外)

4、针对钢材重量计算的特殊性,仓库人员在收料入帐时,可按以下几种方法计重。 1)钢板类(非进口)

a、所有卷板,厚度小于6mm(不含6mm)平板及所有非四切边平板,一律不按理论计重,磅差(供货单位提供的重量与我司过磅重量之差。下同)不超过3‰时,按供货单位提供的原始码单重量开单入帐,磅差超过3‰或供货单位未提供送货重量时,则按我司的过磅重量开单入帐。

b、厚度6mm的四切边平板,按理论重量计重,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于不成扎的钢板,每张钢板上必须标有钢厂喷上(打上或贴上)标有材料规格清晰可辨的原始标签或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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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于成扎的钢板(可能不是每张板上都有标签)每件必须有钢厂出厂时喷上(打上或贴)说明该扎钢板张数、尺寸、重量的清晰可辨的原始标签或喷码;

理论计重与实际过磅重量的差值不允许超过5%(如超过5%则按磅重的1.05倍计重) c不符合上述条件者按钢板类a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板材计重方法,由采购人员提出报供应主管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2)型钢类(非进口)

a、所有焊管、矩形管、无缝管及用钢板再加工成形的型钢,一律不按理论计重。磅差3‰时,仓库人员应按供货单位的重量入帐,供货单位未提供送货重量或磅差3‰时,则按实际过磅重量开单。

b、国产热轧定尺型钢(如槽钢、角钢、工字钢、H钢、轨梁钢等),在理论重量和实际重量之差不超过5%时,按理论重量入帐。

c、所有非定尺型钢,按型钢类a规定执行。

d若遇超出上述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仓管人员及采购人员应及时反映至供应主管由分管部长裁定。 3)进口钢材

进口钢材依据商检证书所列示的单重或原产地国家制定的标准重量计算方法收料入帐。采购员购进材料时必须给仓库提供相关的资料或标准。 4)特种板材

不锈钢、镀锌板、冷轧板、铝板等四切边板可按理论计重入库。但理论计重与实际过磅差值不允许超过5%,如超过5%则按磅重的1.05倍计重,不超过的按实际磅重计重。

二、关于不锈钢、铝材等贵重金属材料的具体管理:详见《不锈钢、铝材等贵重金属材管理制度

三、开平厂加工钢材的具体管理:详见《卷板开平寄存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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