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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单轨吊充电期间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单轨吊充电期间有害气体管理,防止有害气体超限,特制定单轨吊充电期间管理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单轨吊应设置专用充电硐室,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专用充电硐室,则应设在主要进、回风巷,严禁安设在局部通风巷道、联巷、角联巷道中。
二、单轨吊充电硐室应设置瓦斯检查点,通风队瓦检员每班负责对充电硐室内的CH4、CO、CO2、O2、H2、H2S气体进行检查,其中CH4浓度不得超过0.5%、CO浓度不得超过0.0024%、CO2浓度不得超过1.5%,O2浓度不得低于20%,H2浓度不得超过0.5%、H2S浓度不得超过0.00066%,如在检查过程中有任何一种气体浓度不符合规定,应及时汇报,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单轨吊每次充电前必须由当班带班队干向通风调度汇报(61344),通风调度安排辖区瓦检员对充电下风侧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将测量结果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做好数据收集工作。
四、单轨吊充电硐室(点)应设置消防器材,单轨吊司机应佩戴便携式CH4传感器,柴油单轨吊司机必须佩戴便携式测氧仪。
五、队组在设置专用充电硐室前要向通风科提出申请,经通风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施工。无专用充电硐室,则由通风科指定位置,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巷道平整,风量充足,前后5米范围内无杂物的地点。如单轨吊充电硐室(点)设置在回风系统巷道中,则由瓦斯监控组负责在单轨吊充电硐室(点)上风侧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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