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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名词解释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产生于深刻的理论分析与丰富的实证分析。对真实世界里发生的各类自组织模式的广泛考察,使得她具备超越一般经济学家的视野,承接英国社会学家波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就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的运行。奥氏的研究证明:与政府强加各项规章以及纯粹的市场化方式相比,当地社区可以独自更好地管理森林、湖泊和渔场等公共资源。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多中心”一词现已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框架,更成为公共物品的生产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之一。
首先,多中心意味着公共物品的多个生产者,公共事务的多个处理主体。作为一种治理思路,多中心治理首先意味着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着多个供给主体。试图在保持公共事务公共性的同时,通过多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品,从而在传统中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事务上建立一种竞争或准竞争机制。通过各个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来迫使各生产者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并且,公民还可根据各生产者的相对优势,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
其次,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不论是政府垄断还是纯粹的市场提供,都没有跳出“政府vs.市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从其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单中心的治理思路,因而,也各有缺陷。政府垄断公共事务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单一,无法满足多种偏好,而且会导致政府扩大、效率的丧失以及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市场是以“成本—效益”为核心的处理思路,因此“私有化”策略在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会导致公共性的缺失和公共利益的不足。而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则跳出了传统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局限,主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机制,主张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既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利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的特点,综合两个主体、两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了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
其三,多中心治理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与任务。奥氏指出,在公共物品的生命周期中,大致存在着三个角色:“消费者、生产者和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中介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中,三个角色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扮演。因此,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的垄断,也不是所谓的私营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角色、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多中心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一个主体。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一个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奥氏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上世纪90年代初期已降治理思潮提供了重要思想渊源,并构成其核心内涵。而治理思潮既是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总结,又作为一种新的理念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府改革。根据治理理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应予摒弃,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变得模糊,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渐趋淡化,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空前张扬;管理对象的参与倍显重要,以期在管理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完成社会职能的手段和方法方面,政府除了采用原来的手段之外,还可采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由此可见,奥氏多中心治理理论早已超出了诺奖委员会所谓“经济治理”的框限,已然成为一派极其重要的政治思潮与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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