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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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

出国()旅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 【公布日期】1993.10.02 【文 号】中办发[1993]16 【施行日期】1993.10.02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通知 1993102 中办发[199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过多过滥的出国()活动,特别是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出国()旅游的问题,多次作过规定,严加制止。但是近一年来,一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实为用公费旅游的现象愈演愈烈,并有蔓延之势,不仅挥霍浪费了国家的大量外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不正之风,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用公费出国()活动。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活动,要坚决停下来;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


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这项工作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从严掌握,并尽快制定管理办法。

二、审批公务出国()经费要严格把关。上报出国()报告时要说明经费来源和用汇数额。凡用汇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违者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审批机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因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确需随企业团组出国()的,要严格审核并由所在机关开支出国经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的公司和团体,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的团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进行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的要追缴组团所得收入,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凡因公出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各旅游部门不得办理公费出国()的有关事宜。

六、公务组团出访,组团单位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从中牟利,也不准采取赠送“免费出国名额”、发给奖金或回扣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199271日以来公费出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作出处理。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以本通知发布的时间为界,在这以前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但要把已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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