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2-02-09 07:30:5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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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

1 、国家科委经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 、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 、单台(件)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

1 、单位在 20 万元以上(含)和国家科委审定的 23 种仪器为校管; 2 、单位在 20 万元以下, 10 万元以上(含)为院(系、部、处)管;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各院(系)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 6 %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校、内外共用方案;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主管校(院)长审批.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经过招标采购,详细规定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后 2000600 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并办理报帐、建帐、入帐、技术档案归档等手续,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后勤处国有资产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八条 国外进口大型精密仪器到货后,使用单位提货时应及时检查外包装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做好索赔现场照像、索证等工作,如无问题,进行验收,验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后勤处国有资产办公,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将原本存档案馆或国有资产办公存档,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握和指导使用。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养,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每年末检查一次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完好情况填报工作,并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记录和履历书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步集中到中心实验室或公共检测室,供全校使用,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测试任务外,同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的协作,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对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仪器设备所有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这部分经费用于补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 ,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技术鉴定,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维修,修好后将维修情况装入档案.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和改造。 第十六条 发生重点设备损坏事故,使用单位要详细写出事故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因违章操作、擅自拆修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惩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 、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 、报主管校长审批;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一条 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其工作量对其奖励。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务处 ○○五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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