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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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

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 【公布日期】2018.01.09

【字 号】川财税〔201720 【施行日期】201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水资源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

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



川财税〔20172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我省自201712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上述纳税地点的具体口径难以把握,可能导致理解不一致。经财政厅、省地税局、水利厅会商一致,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


点期间水资源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以下二、三条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市(州)水力发电水资源税税收分配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通过管道异地取水、本地生产经营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等,不含水力发电取用水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 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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