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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2001.09.30 • 【文 号】财金函[2001]11号 • 【施行日期】2001.09.3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金函〔2001〕11
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
二、资产公司要对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财政部将加大对资产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要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资产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设到办事处,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下设立分支机
构。对资产金额大、处置价值高、地点比较集中的待处置资产,可组织力量集中进行处置,处置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五、集中进行资产处置的方案,必须得到办事处以上(含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部门的批准。集中处置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由办事处报销,不得单独设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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