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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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4

【字 号】苏国税发[2006]135 【施行日期】2006.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3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执行。

一、统一全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的编码原则。

1、此次换证,不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企业纳税人必须统一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2、国税局、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的代码必须一致;考虑到金税工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本次换证过程中,地税局对企业纳税人参照已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制的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代码进行统一;


3、国税局、地税局已按上述要求联合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此次换证不再作调整;

4、使用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顺序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8位的,在身份证件号码后顺序码前加0以补足18位;

5、未按上述要求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以上原则协商确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陈述理由,于2006731日前上报省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裁定。 二、明确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要求。

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已纳入其征管的证明,可以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各省辖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三、关于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辖涉及到国、地税两家税务机关的,由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0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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