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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中国的运用
作者:陈国溯
来源:《商情》2018年第01期
[摘要]就目前来说,我国正处于法学研究的转型阶段,在研究过程中,应以追求功能性以及因果性为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就实证研究对于我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意义以及其具体的应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学 案例 实证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对于法学研究转型的主要意义
就目前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的研究都集中于立法层面,研究的方法主要依靠逻辑推理以及比较研究,也就是对国外的制度进行研究,便于我国立法时进行借鉴。这样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模式的立法研究已经导致了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出现一个有趣的问题,也就是研究著作以及教学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国外内容,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中国法”。就商法学来说,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教授曾在其颇受好评的教材《公司法论》中说到:“我经常与遇到学生这样的提问,学生说我讲的基本上都是与国外相关的公司法。还有的学生直接说我讲的美国公司法,实际上,经过调查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所拥有的公司法中,以中国法为主题的内容相对较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王宝树教授和崔勤之教授的《中国公司法原理》。基本上大多数的教科书名称都是较为笼统的公司法,便于收录外国法的内容。 二、对于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一)案例研究
从本质上来讲,案例研究作为对法学的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其研究路线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个案研究以及案例统计研究。实际上,案例研究属于较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方式,其研究功能主要包括两点:首先是以判例为基础,从中提出相应的法规;其次是以判例为依据进行一系列的批判性分析,并将其作为公司日后的修改参考。个案研究过程中需要对个体的特征特别重视、重点研究。如若判例不同于先例,先例是不能遵循的。比较之下,案例统计研究则是较为新型的研究方法。该方法是收集许多相似的案例,并进行数理统计,求出总体特征。这种方法主要有两个功能:首先能够对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预测;并且,在实行的过程中能够及时总结经验,为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建设性参考。
近年来,特别是在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注重个案研究。目前,我们的案例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个案的研究较为普遍,而统计研究方面相对较少。在法学研究的年代,事实上,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更适合于统计研究的运用。尽管目前我国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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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的缮写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其过程依然拥有很多漏洞,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尤为明显,其过程总是过于简单。导致案件的个案研究产生困难。但是从统计研究的方向来说,由于统计研究更侧重于法律的完整性,而对于案件的推理过程并不是十分重视,因此该问题不是统计研究的主要影响因素。比如说,如果发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状况,我们的重心应放在总量以及年分布情况,以便通过诉讼率评估系统的使用。
在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于个案研究与统计研究有着不同的着重点,所以对于案件也有着完全不同的要求。因此,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让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有效加强。
(二)研究样本的完整性
一般来说,我们在对实证研究进行批判是主要就是对研究样本完整性的方面的意见。该问题在定量实证研究中常常发生,但实际上实证研究过程中也常常又有类似的问题发生,例如,访谈人次数不够,不完全有典型的特征。事实上,对于实证研究来说,样本方面的收集也是决定其成果的关键点之一,所收集样本的数量、质量都对研究的最终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研究样本的完整性切忌扩大或否定其研究价值。
首先,对于样本,我们需要以思维角度给予它更为科学的解释,其整体的完整性知识相对而言的。即便是其他研究较为完善的国家,案例数据库也无法保证其绝对的完整性,这方面问题对于学者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太大影响。
除此之外,对于样本问题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其降到最低。首先,可以以样本的完整性为依据,将实证研究分为全样本研究和抽样研究两类。由于抽样研究的随机性,其中比然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影响最终的准确性。因此在样本基数脚小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全样本研究方法来进行。其次,还可利用更多的途径来进行样本的收集,可以利用更多的数据库,对其进行补充。
(三)实证研究的法学定位
实际上,鉴于实证研究主要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等科目进行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因此有些学生便会对其归属问题产生疑问,很多学生都对法学实证研究到底属不属于法学研究持有怀疑态度。这样的问题,不仅在我国有很多的学者提出,在国外很多知名大学也发生的同样的疑惑。如,美国哈佛大学曾有两位教授在进行公共执行机制的研究过程中进行这样的测试,将监管者的数量以及经费作为标准,来衡量各国的证券监管者的监管力度。最终发现,将分阶段研究的数学方法有效利用是最为简单的百分比统计方法。经过有效对比发现,其拥有的法律成分也更大,并且这项研究已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但是在利用回归分析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后,其研究成果却发表在计量经济学杂志上。因此,对于法学实证研究究竟属不属于法学研究,从本质上来讲,这知识一个程度上的问题,在这方面无需花费太多的精力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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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为了让我国法学实证研究得到更好的发展,需要我们积极接受有别于传统法学教义学的法学实证研究,不断深入,为我国法学实证研究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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