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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商务旅游意外损害保险
附加商务旅游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商务旅游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主险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心愿,保险人通过国际SOS组织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处理:
〔一〕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其一般居住地或一般工作地;
〔二〕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盒运送至其一般居住地或一般工作地;
〔三〕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
上述效劳发生的相关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国际SOS组织,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假设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超出局部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的遗体运送或丧葬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因第三方提供效劳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游收费中的费用;
〔四〕未经国际SOS组织或其代表认可并安排的费用;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六〕脊椎间盘突出症; 〔七〕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八〕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九〕精神疾病、杂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十〕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医治与外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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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医治或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该次旅游违背医嘱。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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