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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和“非不允许”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二、税务筹划的原则和特点
税务筹划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对
收入、收益资产、费用等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通过对投资和融资方式的筹划,实现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
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
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一)税务筹划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税务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注意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贪污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些都是保护性措施。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最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的税收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和(或)不违法性
2、超前性 税务筹划一般都是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前(也不排除某些事中策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出税务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目的性 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取得税务筹划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 一层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 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推后,或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是税款支付的节约。 4、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5、普遍性 6、多变性 7、专业性 专业性主要不是指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需要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是指面临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国际经贸业务的日益频繁及规模越来越大,而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务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便应运而生。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率 扣除数
1 2 3 4 5 6 7 8 9
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至2000元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超过100000元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5 10 20 30 35
0 250 1250 4250 6750
不超过5000元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 超过50000元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 40 7000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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