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中的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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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中的版权风险

作者:吴园妹

来源:《中关村》2014年第08

课件制作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他人的版权。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创作了名为《培训》的漫画。被告某培训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制作了员工入职培训方面的PPT,并在PPT中使用了李某的漫画,该使用未经授权,也未注明作品名称和李某署名。后以该课件为内容的授课过程作为一档节目在某电视台公开播放。某文化公司对课程进行了录制并制作成光盘。该光盘已经公开发行。李某发现后,将某培训公司、某电视台、某文化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侵犯其著作权。三被告辩称,授课属于口述作品,指明作者影响口述作品的流畅性和完整性,客观上不方便表达作品,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某电视台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存在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的地位是:某培训公司制作涉案课件,某文化公司将授课过程录制成光盘,某电视台经过授权获得了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三被告的行为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某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著作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作品的使用。某培训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李某作品制作课件,且未对其进行署名,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某培训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与本案有关的是其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其中第(一)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本案中使用李某漫画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故不属于此项情形;第(二)项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某培训公司使用李某漫画虽是为了说明相关主题,但在引用时并未指明作者,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 至于被告辩称涉案课件属于口述作品,指明作者影响口述作品的流畅性和完整性等不符合客观事实。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且漫画系课件元素,而课件系由文字、图解、声音、动画视频等元素综合演示教学内容,课件制作者完全可以通过文字在课件上标注作者。对于这一项理由,也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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