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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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陈晓 法学法硕 201322061038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从学术层面剖析了中国法律目前状况,法学的世界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的推进。然而,我认为,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邓正来教授的论著通篇都是围绕对他所谓的自1978年以来到200426间整个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地对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学中最具影响力的几种主张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为邓教授的主要着力点和主要关注。然而我认为,邓教授的论著要旨不在于“批判”本身,而恰恰在于透过这种批判所进行的“建构”: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哲学,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虽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形式上都是对近26年的中国法学及其主要理论主张的深刻批判,但其思想的主线和主要的学术关注始终是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的阐明,即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在于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的生活本意的理想图景。那么,现在的中国法律哲学意识到这个使命并有所行动了吗?邓教授认为没有。据此,邓教授指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换句话说,中国法律哲学必须自觉意识并真正开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论的使命,必须自觉担当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与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邓教授已经阐明了为中国人民的生活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

读完邓教授的论著,本以为邓教授肯定会为大家提供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是读到邓教授下面的文字说,又有些颇为失望:“这类有关中国法律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的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仔细品味邓教授的文字以后,发现邓教授并不是非常狡猾地以其高超的学术论证技巧掩盖了问题,而是提出了一种问题处理方式:提供一个确定的或者


说“是什么”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并不重要,或者说分保就没有必要。这里的真正理论问题或者说真正的哲学问题,不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而是“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哲学角度来讲,“理想图景”的“有无”和“是什么”只是一个事实层面的或者说现实层面的问题,只有“理想图景”本身“如何建构”才是一个思想与理论层面的或者学术层面的问题。而后一个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有关思想或者观念的操作问题,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思想实践的问题。在著作中,邓教授从来没有否认过中国法学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恰恰相反,他正是在认可中国法学的确存在自己的“法律想图景”的前提下展开对中国法学反思和批判的。只不过邓教授所认为的是,中国法学所提供的“法学理想图景”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恰恰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里就出现了不匹配或者错位的问题。而究其原因,邓教授认为是因为中国法学在整体上收到了他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深刻影响,从而使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论述由于深处其中而基本对这一深刻的重要问题不意识。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思想上和观念上制造或者建构或者处置真正的理论问题。具体来说,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不在于构建或者得到一个成型的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在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各种可能性的思想与理论筹划的思想方法。于是,邓教授从思想操作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也即“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做了理论化的问题处理: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的“生活”或者“实践”来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承担这样的思想建构任务的中国法律哲学,也就必然地在其具体而实际的思想与理论工作呈现其思想个性。

论著中也许存在一个逻辑的毛病:邓教授明确声明,他特别反对诸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样的本质主义的提问,因此他绝不会在自己的论著中给出一个本质主义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来,但是若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必然的答案就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只要他开始着手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想建构”,就必然会有一个“法律理想图景”的本质主义的结局在前面逻辑地等待着他,这样,他就不能不自我否定了。所以,邓教授所设


定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本身就是无解的,其所谓的“要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法学新时代的宣言实际上也就不具有“思想建构”或者“思想创造”意义上的操作可能性。但是在论著最后一个小型研讨会上,邓教授说“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的时候,请别逼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中去。这里又非常聪明的显现出来邓教授并不是真正反对给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一个本质主义的结论,只是他本人不愿意这样做而已,而且,他也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必然会在最后形成一个具体的“理想图景”的,只是这个时候的“理想图景”不是任何个人单独的“思想建构”而是众多的人在单独的“思想建构”过程中“反复博弈达成的重叠共识”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众人共建的“理想图景”。但从结局的意义上来讲,难道这个“理想图景”就不是“本质主义”的吗?而我认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在长时间段里仍然有一个或者说无法避免“本质主义”的结局。

综上所述,邓教授就中国法律哲学所提出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体上可以说是一个“假命题或者“伪命题”。事实上,邓教授自己在论著中也成人,中国的法学学者在事实上都是有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而且,基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无论中国的法学学者所使用的学术理论资源是西方的还是非西方的,其所建构的“法律理想图景”都始终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中国的”,而绝对不是或者不可能是任何“西方的”或者“别的哪一方的”。同时,既然中国的法学学者无论依据何种学术理论资源,其所提供的有关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都不能不是“中国的”,而且这种多样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是一个确定事实状态或者自然状态,这些事实状态或者自然状态在总体上自然而然地也就显现出中国法学的逻辑走向——即向何处去。如此这样,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为一个法律哲学理论问题提出来似乎就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意义了。更何况,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设问十分明显地彰显出一种强烈的理想设计色彩或者说本质主义的内在预设,而这恰恰与邓教授所表示的强烈的反本质主义相抵触。

于是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何处去”,而在于“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我认为,这本来就是邓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真正的思想与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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