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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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元代的俸禄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其重要特点是: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蒙古国时期: 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别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


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完毕,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根本确定。“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傣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根底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备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根底上根本定型。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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