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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勇、陈振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6
【案件字号】(2022)粤07民终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春梅李炎途梁智坚 【审理法官】吴春梅李炎途梁智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亮勇;陈振雄;孙仰珊 【当事人】赵亮勇陈振雄孙仰珊 【当事人-个人】赵亮勇陈振雄孙仰珊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亮勇 【被告】陈振雄;孙仰珊
【本院观点】赵亮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亮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赵亮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322.5元(赵亮勇已预交),减半收取161.25元,由赵亮勇负担。赵亮勇多预交的16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40:01
赵亮勇、陈振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民终5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雄。 原审被告:孙仰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亮勇因与被上诉人陈振雄、原审被告孙仰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9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亮勇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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