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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赣价费字[1995]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5.04.12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价费字[1995]第25号 1995年4月12日)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
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 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 1 / 2
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
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附件:
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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