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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副修制管理规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较宽泛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社会适应性的宽口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副修其他课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副修类别
1、副修分为第二专业和双学位两类;
2、副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修够40学分,由学校发给副修专业证书;
3、副修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不同学位类别的另一个专业,修够70学分,由学校授予双学位;
4、具有副修资格的每个学生只能副修一个专业。
二、申请副修的学生资格
1、我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2、思想品德优良,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一年级下学期及以后的学生才可以申请副修;
4、文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平均绩点在3.0以上;理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平均绩点在2.8以上;
三、申请副修的程序
1、申请副修的学生,每学期第10-12周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和填写《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副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经所在学院教务员审核的成绩表,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到申请副修专业所属的学院审批;
2、各学院于第13周将审批后接收副修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与副修申请表、学生成绩单统一报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3、第14-15周,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副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院; 4、第17周,批准副修的学生在副修学院的指导下按照副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选课。
四、副修的教学管理
1、副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必须是副修专业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必修课程和少数选修课课程。不得选修与主修专业相同的课程,如有课程重复的,由各个学院另行指定副修课程;
2、副修学生每学期选修的主、副修专业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4学分; 3、副修学生采取插班或单独开班的形式上课,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决定;
4、如果选修的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门副修课程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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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课外自学的方式完成,但必须出具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批准自学的学生,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平时布置的课外作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
5、如果选修的副修专业和主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以在第17周办理副修课程缓考手续(一般不得超过两门),经批准后缓考;
6、考核未通过的副修课程,可以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7、副修学生副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结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评定和登录,由接受学院的教务员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8、副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选课前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副修。已经取得的副修学分,可以冲抵4个学分以内的综合素质教育选修课和8学分的跨学科专业选修课,其余的学分计为多修的全校选修课学分。连续两个学期不选副修课程的,视为放弃副修,已经修得的学分,计为多修的全校选修课学分;
9、副修学生的学籍,仍留在其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其副修的总学分也由所在学院教务员审核; 10、到主修专业学习结束时,如副修学生还没有修够取得副修证书或双学位证书的学分,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接受副修学院及教务处审批后,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最多可以申请延长二年;也可以放弃副修,按时毕业离校,已经取得的副修学分,计为其多修的全校选修课学分;
11、学生在副修过程中,如果一个学期出现有两门及以上课程(包括主修和副修课程)考试和考核在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副修资格,已经取得的副修学分,计为其多修的全校选修课学分。
五、收费规定
1、选择副修的学生,副修课程必须另外缴纳学费;
2、副修学费的缴纳标准按云南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专业每年的交费标准,折算为每学分应收学费标准后,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收取,计算公式为:
副修学费=(副修专业每学年学费×4)÷160学分×副修总学分
3、副修课程的学费,由学生在每学期第1-2周内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凭交费凭据到接受副修的学院确认所选择的副修课程,逾期不交费确认的,所选课程无效;
4、副修学生未在学校每学期规定的退选时间内退出已经选修的副修课程,或选修后不去听课及参加考试,学校将同样扣缴学费;
5、因为副修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除缴纳副修学费外,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
六、证书发放
1、修满副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副修证书”;
2、没有修满取得双学位要求的学分,但达到取得副修第二专业“副修证书”学分规定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副修证书”;
3、完成双学位规定学分并符合有关学位授予条件且已获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七、其他
1、副修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学生评奖学金时的专业成绩,只作综合测评参考; 2、学校根据副修人数,按有关规定向接收副修学生的学院拨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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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教学管理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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