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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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百分制 95-100 90-94 85-89 81-84 78-80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 以下

等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F

绩点 0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85-100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良”对应绩点为,“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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