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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表(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承办部门:广饶县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办公地点:广饶县行政审批大厅注册登记窗口)
咨询服务电话:0546-644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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