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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大学2020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校纪委、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0338 **大学 省代码:450 校址:(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 (文一校区)杭州市**区文一路11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学习形式:
办学层次: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 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第七条 学校简介:**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工、文、经、管、法、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195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工程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大学。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2017年,学校入选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下设18个学院(教研部),举办1所独立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29200余人,其中研究生4460余人。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7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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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7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并可授予专业学位类别16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学校已形成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多层次以及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等多形式的办学格局。
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各类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各专业学院办学,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的考生,按照专业录取。遵循“分数和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同分段考生)时,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全部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具体各专业加试科目详见招生简章)。考生在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免试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享受加分或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经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由学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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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学费。
高中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5年,工科类专业学费约为3300元/年·人,文经类专业学费约为297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学费约为6000元/年·人。
专科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最短学习年限2.5年,其中工科类专业学费约为3960元/年·人,文经类专业学费约为3564元/年·人,艺术类专业学费约为7200元/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址:****** 电话:******** ******** 传真:********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8号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邮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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