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困境及对策

2023-04-15 19:27:2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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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涵盖政府、经济社会的多个领域,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还包括物资帮扶、心理辅导、就业支持等多重内容,目前仍面临着流浪乞讨人员产生原因深入分析不够、治理对策的本土化经验探索不足,迫切需要转变关爱性救助管理理念,积极构建权益性救助治理体系,推动流浪乞讨救助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引言:

随着流浪乞讨形成原因和群体特征的变化,关爱型救助理念与体系已无法满足时代要求,出现救助对象界定不清、救助主体赋权不足、救助标准滞后等一系列问题。进入新时代,迫切需要将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从加强宣传教育、制定救助标准、推进社会化进程及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着力构建权益型救助治理体系,推动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向高质量、高水平、高层次发展。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困境

1.1政府主体性思维,导致救助对象界定不清,出现救助乱象

行政策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界定,但并没有严格区分流浪与乞讨人员。特别是,乞讨人员中职业乞讨比例增加,尚缺乏职业乞丐和救助型乞丐认定依据与救助管理政策,增加了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难度。至于生活在城市地区的职业贫困,社会负担不起自我表达的奢侈。同时,现行政策对救助对象没有约束力,该政策规定,涉嫌流浪和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只有自愿治疗,没有转诊标准,也没有能力为有秩序的人提供帮助。其中一些人已变成流浪者和乞丐,援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干预,因此无法提供援助。 1.2临时性救助理念,导致救助主体赋权不足,制约救助协同

流浪乞讨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行政职能部门,还涉及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需要这些部门与力量的协同配合。在具体救助实践中,救助主体边界模糊、权责不明。;社会化力量参与不够,专门从事流浪乞讨救助社会服务机构偏少,缺乏持续性专项资金支持,缺少准入与退出评价机制;民政部门缺乏行政执法权,现行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滞后,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或者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明确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使得民政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1.3生存权保护理念,导致救助标准滞后,降低救助质效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旧观念的发展,现行的救济标准停滞。一方面传统的服务内容不完善,例如寻亲服务中明确了报案、发布寻求公告、为寻亲人员提供便利等,但对于具体的寻求服务流程、信息化手段及与其他力量协同没有作进一步规范;又如医疗服务中,对精神异常、疑似传染病等救助对象的确认过程缺乏相应的处理流程。另一方面,前沿服务内容得以拓展。预防性服务(如未成年教育)与治疗性服务(如医疗服务)是流浪乞讨人员当前主要的救助内容,根据目前的调查和推算,开发性服务和扩展性服务已经被探索,成为未来结构服务的


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中国性服务的发展和扩大缺乏规范和指导,缺乏专业的结构性服务标准。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策 2.1加强流浪乞讨救助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国外放浪乞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救济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坚持放浪乞讨的宣传教育活动,个人直接向社会组织捐款,专业性的提倡理性的慈善行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重视对流浪乞讨者的结构观念的宣传,维护流浪乞讨者的尊严,鼓励社会群众参与救援活动的意识齐唱。提倡识别乞讨者、谨慎求乞的仪式,鼓励个人转化为慈善捐赠。同时,注重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内容的宣传,在党中央宣传关于救助的精神和国家结构,注重政策、管理机构救助的内容和程序等,注重对流浪乞讨者的结构性效果的宣传,典型的选取创业就业转化成功案例,总结提炼结构模式的代表性和宣传价值,进行广泛宣传。 2.2制定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系列标准

分重点群体、重点业务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其中,重点群体指患病(含精障病人)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重点业务指流浪乞讨社工作服务标准。第一,主要群体结构是制定的,如优先治疗危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后,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明确救助内容与工作流程。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细化和规范生活救助、教育救助、托养救助。二是出台流浪乞讨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在内容上明确指导方针的适用范围,明确救助服务对象,明确主体性、遵守完整性和发展原则,确定危机干涉、家庭治疗、展示服务等干涉方式,规范思想引导、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相互支持、就业创业支持、社会融合参与支持、法律权益保障、预防犯罪等服务。 2.3推进流浪乞讨救助社会化进程

一是大力培养流浪乞讨救助类的社会组织与民营社会服务机构。借助各地成立的社会织孵化基地,将培育流浪乞讨救助类的社会组织与民营社会服务机构纳入基地建设的考核指标。政府部门需要澄清与援助机构有关的问题清单,确定需要社会行为者和行为者提供援助的问题。二是完善政府购买流浪乞讨救助类服务机制。政府部门要厘清救助管理机构事项清单,明确需要由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协助服务的事项,制定政府购买流浪乞讨救助类服务项目目录,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支持力度,提高参与程度、水平,扩大参与规模。同时,严格社会组织与民营社会服务机构行为框架,营造公平发展、有序竞争社会环境。三是夯实流浪乞讨救助的社区平台。通过社区平台,建立城乡社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报告预防救助机制,积极做好返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工作,积极引导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志愿服务和帮扶活动。

2.4构筑立体化流浪乞讨救助保障机制

加强不同行为者在打击乞讨和乞讨方面的基本作用。从管理协调机制、部门合作安排、投入增加等方面看,这是一个重要问题。第一,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参照民政部组织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做法,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流浪乞讨救助领导小组,定期举行联合部门会议,加强研究工作,并积极处理援助问题和挑战。第二,建立以协同作用为基础的跨部门合作机制。确定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责任理清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与权责关系,明确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救助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各类救助主体规范服务和管理,公安、城管、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三是优化救助队伍结构。按照忠实清洁掌握基本技能的原则,按照德国技能与重物结合的原则,选择和选择救援机构负责人,建立储备,引进专业的救援人才。在管理救济和社会工作、心理援助等方面的培训。 结束语:


总之,在救助管理当中,尤其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上面临着以上的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使得城管制度的相关行为主体往往无所适从。要破解该困境,最基本的就是需要对流浪乞讨行为进行重新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其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途径,也是发展社会救助事业的必经之路。但是,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救助体系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一步,不可一蹴而就,这需要广大的社会英,保持着对弱势群体基本的人文关怀,继续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赵有声,杨钊,蒋山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模式的分析与创新[J].重庆社会.20110

[2]黄嘉豪.残疾乞讨人员后续救助管理体系探究[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5 [3]刘贵华.救助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社会福利.201703

[4]梁洪霞.以权利义务的平衡为视角解析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J].云南行政院学报.201603

[5]高中.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变迁[J].当代中国研究.201906

[6]李迎生,吕朝华.矫枉过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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