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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06]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5.0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鲁财社〔2006〕5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各地的实施 1 / 3
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就业资金来源。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 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和特定政策补助支出等。 2 / 3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条件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实际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高于12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被介绍服务对象出具的免费服务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和《招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或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认定手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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