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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2.09.21
• 【字 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施行日期】2012.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2012]43号),现就江苏省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省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含原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总局公告[2012]43号和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
根据总局公告[2012]4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报送的其他资料
1、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清单;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
(三)纳税人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税收征管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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