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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提高北京市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学科带头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特制定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面向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北京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青年社科工作者,资助其从事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创新为基本出发点,关注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项目分为指定选题和自主选题两类,具体可参考《申报通知》。资助项目结项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截止申报年度的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获得博士学位;负责人须具有两篇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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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和学术积累。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组织三名以上研究成员组成项目组,获得资助后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
第六条 如拟申报的项目已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教委项目及以上资助者,不得再行申报。凡承担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经费
第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学术工作委员会及专家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经该委员会及专家组评审通过,并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进行一周公示后无重大疑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资助经费为4-6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签署立项协议时拨付项目经费的50%,项目结题评审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的50%。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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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获准立项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举行项目开题论证会,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进行项目论证和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应按课题研究协议自行进行中期检查,并及时向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相关部门报告研究进度,提交阶段性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中,须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阶段性论文成果1篇;项目结项须提交符合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规定的课题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相关的所有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有。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结项成果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者拨付结项经费。
第十五条 逾期未能结项且无正当理由者,按撤项处理。撤项后,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的任何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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