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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一)
论文关键词:传统;婚姻;习俗;文化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婚姻习俗蕴台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表现为:婚姻依礼而行;婚姻重礼轻爱;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台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婚姻习俗是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心理发展态势。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一婚姻依礼而行
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叉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人伦之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只有正婚姻夫妇秩序,才能正其它社会秩序,才有社会的礼治。所以礼出于婚,婚出于礼,男女结合必须依礼而行聘娶,达到“序人伦”、“别夫妇”的目的。“伏羲制嫁娶”始向礼婚发展,至周代礼婚已日臻成熟,细分为“六礼”。
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部分。“婚义”是指婚姻的实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如周代的同姓不婚,南北朝的士庶不婚,唐宋的良贱不婚,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婚姻规范。“婚仪”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礼仪形式和程序,这就是从周代开始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没有婚礼的结合将遭到世人的指责,甚至被世人贬为“私诱”或“淫荡”,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社会所承认。 按照陈顾远先生的观点,中国的婚姻不属于宗教婚.也不属于法律婚.实为另一种形式婚——礼仪婚。陈先生认为世界上关于婚姻立法的观点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持形式婚主义。形式婚从社会承认的角度讲,由宗教认可的称为宗教婚,由国家法律认可的称为法律婚。西方婚礼形式是以宗教婚为起始的。中世纪基督教的力量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关系受宗教法律所支配,结婚必须在教堂举行婚礼,婚礼由神父主持,二人或三人证婚,新郎新娘要在神父面前公开表示婚姻意愿,得到神父的祝福,婚姻才得以成立。法律婚是从法国大革命后开始的。1791年法国颁布革命宪法,宣布“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认为宗教不应过问婚姻.从此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叉开始实行法律婚。陈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自有礼制后,非当于礼者不视为婚姻”。婚姻讲究礼仪程序.实行的是礼仪婚。在历史上,虽然也对婚姻作了法律规定,但法的作用是以律辅礼,不依礼而行,便以法刑之。我国从周代开始,男女之交出于礼者.必人于刑.自秦汉以来,都是依赖法律达到“明刑弼教”,制裁反礼而行者,“法”不过是推动礼的工具.礼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是立法的基本依据。我国古代对婚姻的法律规定远远迟于礼,是以刑辅礼,法在刑后。法律对婚姻的作用是逐渐加强的,最后才成为礼法并行,但仍然是法在礼之下,法是礼的延伸。婚姻仍然是礼婚,正如明代王稀在《七出议》中所说:“礼与法非二物也.礼者防之于未然,律者禁之于已然,皆缘人情而为制,礼之所不许,即律之所不容,出于礼而人于律也”。直到民国时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婚。
就是到了现在,虽然封建社会制度被消除,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但传统习俗的力量和影响是巨大的。在我国民间生活中,老百姓对婚姻的缔结只认风俗习惯,而并不诉诸于法律。尽管在我国只有结婚登记才是唯一的合法的手续、登记结婚而不举行婚礼,并不影响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建立.但事实上领了有法律意义的结婚证而未举行婚礼的男女,通常仍不被周围的人视为夫妻。 二婚姻重礼轻爱
传统社会,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男女的缩台不是个人
自己的事情,是关系到男子所属的大家庭,乃至家旅的大事,成婚不仅是为个人黑妻,更是句父母娶媳,为宗族娶妇。因而六礼完成,婚姻过程并未结束,还有成妇之礼,即翌日拜见姑舅,奉水奉饭,“三月而庙见”,祭拜祖庙以告祖先。所谓“妇者于舅姑,和于家人,而后当于夫”。
透过中国人的传统婚姻习俗,不难发现,传统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婚姻是家族行为,只要婚姻台乎礼仪,是经过明媒正娶的,那么婚姻就是合理合法的。至于两人“爱”还是“不爱”那倒是无所谓的,个人的意愿和意志须服从于家族利益。因而即使夫妻情深,只要公婆不容,就要出妻离异。而夫妻相恶,但公婆认为媳妇“善事我”,则不能离异.必须“子行夫妇礼”没身不衰。夫妻感情在婚姻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男女结合不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幸福和感情的满足。“广家族、繁子孙”.传宗接代才是男女相交的主题.所谓“非为色也,为后也”而且在道学家看来.婚姻中其他附加的感情越是淡漠.下一代品种越是纯正,越是精致越近于“人。为了肯定婚姻中的“伦理性”,不惜将婚姻中“性爱”因素降至到零点,“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好地住在一块儿罢了。 中国人这种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在婚姻习俗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婚礼仪式中有许多内容都是祝福新婚夫妻多子多孙的。如新娘上轿前,在花轿内外遍撇谷豆,到达夫家以后,新娘下轿,亦照撇,这种撒谷豆的风俗的寓意就是祝新婚夫妇多子多福新娘人洞房时,用食物和钱币撒向床上,称为“撒帐”.所用食物一般为石榴、粟子、红枣、长生果等,石榴多子,枣子谐“早子”,“粟子”谐“立子”,是取早生贵子之义。人们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妻子不能承担这一使命,那么丈夫可以堂而皇之地纳妾,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休妻”。夫妻关系是要服从亲子关系的,女人在家庭中充当的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女人如此卑微的地位.使得夫妻之阃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感情,正如恩格斯所言:“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传统婚姻重礼轻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婚姻的缔结上,只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谈个人意愿。《礼记·坊记》中记载了孔子的论述:“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别也。”孟子也说:“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周人皆贱之0-7J周代国家还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这就是“地官媒氏”。《周礼》中说: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半”的意思,媒氏主台其半,让男女台起来成为夫妇。但媒氏在“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时,也可对“奔者不禁”,可见当时“媒氏”对婚姻的干预还是比较宽松的。但到了唐代,“媒妁之言”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宋、元明、清的法律也同样对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并说明对于违律娶嫁的,也处罚媒人.媒人在婚姻缔结上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作用。在宗法礼制发展到极致时,“媒妁”成为阻碍男女自由恋爱,制造不幸婚姻的一种手段。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种重礼轻爱的婚姻习俗,使爱情的追求始终不能融人道德评价的尺度,也阻挠了爱情价值观的发育。一方面它抵抗不住以“礼”为规范的传统价值观的挤压和围剿;另一方面,它也无力肯定与保护与之相应的婚姻行为。以至于爱情意念只能向虚幻的世界转移,人们要追求的理想中的婚姻和倾慕的意中人,也只有在想象中的神仙世界得到满足。因而南朝的乐府民歌,唐代的传奇,到宏篇巨著的明清小说,虽然保持了歌颂爱情的传统,但其创作路数发生了重心的变化,即从现实主义向浪漫主义转变。如元代末期郑光祖的《倩女离魂》就是以浪漫主义手法讴歌爱情的佳作。延至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现实社会所有实现不了的理想婚姻与爱情.只有到了鬼狐世界才能实现。这本质上反映了“礼”的价值观对爱情的围剿,也是对非人道的礼教统治的控诉。 三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 传统的礼仪婚是聘娶婚,它是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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