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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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劳社服发[2003]105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6.18 【实施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3]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在部分街道(乡、镇)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保所定点联系制度的目的

今年以来,为推进再就业工作,市、区(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政策,各街 1 / 2








道(乡镇)社保所在沟通市、区(县)与社区,开展宣传、落实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工

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疫情爆发时期,各社保所一手抓防“非典”,一手抓促就业,组织大批失业人员参与社区管理、消毒以及防疫隔离等工作,开发了一批新的就业岗位,为促进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工作中也反映出信息传输环节多,速度慢,应对措施不及时等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建立市与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定点联系制度,是强化四级就业服务工作络,使信息沟通便捷,分析准确,应对及时的重要措施。 二、定点联系社保所的条件

(一)机构完善,制度健全,编制、人员、经费到位,按社保所职能要求,工作已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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