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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媒体上发布广告。 2.《推广排期表》做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第一条 定义
1.广告费:指因乙方为甲方发布网络广告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 2.漏播: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网络广告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播放,,但不包括当日广告播放的合理技术处理时间。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项下发布的网络广告物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开始之日前 2 日向乙方以E-mail或光盘方式交付。
2.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费用总计 元。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元,人民币大写 。付款方式: 。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发布网络广告所必须的文件资料。
4.甲方保证网络广告所链接的其网站或其提供的广告等内容、设计服务所需资料等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并非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同时,不应对其产品或经营等各项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甲方保证对其网站或提供的广告等内容、设计服务所需资料等享有知识产权等或相应的许可使用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任何由该内容引起之争议、诉求、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且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并应就乙方因此遭受之实际及预期损失给予补偿。
6.如对网络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每一网络广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广告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完毕。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网络广告。 2.乙方在收到广告款3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技术服务。
3.如果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广告费或提供广告发布相关的资料、内容等不完整、迟延、非法、不真实等,造成乙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迟延或不能发布,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拒绝或迟延支付广告费,乙方有权停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直至终止本协议,此举不影响乙方要求甲方继续付款义务之权利。
4.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必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文件后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修正或拒绝发布该广告。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该证明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或经营的资格证明文件;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5.乙方无义务对甲方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间接的、或惩罚性的损失负责,无论该类责任系基于违反合同、或基于侵权(包括疏忽)或严格责任、或基于其他情况而产生的,也无论乙方是否已被告知其受到该类损害的可能性。 6.乙方在网络广告投放结束后可以为甲方提供点击数监测报告。
第四条 特殊免责条款
1.甲方理解乙方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广告不能按计划进行发布,甲方不对此追究责任,则乙方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2.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乙方可能不定期对其网站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原因而确需对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包括发布位置和/或发布期间等)进行调整的,乙方应保证原广告发布效果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上述影响减少至最低程度,并将预计调整的具体范围和/或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中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七(7)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本合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协议:甲方逾期七(7)日未向乙方支付到期款项的;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且自乙方书面通知其纠正之日起七(7)日内仍未纠正的。 3.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 4.如因甲方原因需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时支付已发布广告部分的广告费。并须提前1天通知乙方;以实际投放量支付广告费用。
第六条 保密
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九条 通知及合同变更
1.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成,以传真、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件形式发送。 2.通知及函件若为传真形式,则送达时间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则送达时间应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航空挂号邮件发送,则送达时间应以邮局之发送单据为凭,自发送之日起七日为准。
3.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制成,经双方签署后方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是为检索方便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完毕,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广告费之日终止。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及原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广告发布执行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错、漏播认定及处理办法:
1. 因互联网存在技术及传输等方面的不稳定性,故甲、乙双方的广告播出数据核对以甲方提供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第三方监测公司 监测数据为准,第三方监测数据少于乙方数据5%以内为合理范围,乙方予以补播。(由于甲方过失,加载第三方代码有误,造成的第三方数据误差,乙方最高给予差异数据的5%予以友情赠播。)如果甲方不能提供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监测工具,则广告播出数据以乙方数据为准进行结算。
2.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过的广告订单延迟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未能播出,则视为漏播。对于漏播广告,乙方将给予甲方双倍广告播出数量予以补偿。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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