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财务管理规定(通用版)

2023-04-19 07:40: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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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

1.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配有兼职会计(或由镇街会计代 理站

受理)。镇(街)、村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 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业产品收入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帐,做到 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目清楚。

2.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镇(街 道)

民政办(科)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 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帐,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帐。

3. 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民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帐目每季度

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4. 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 严肃遵守财经纪律,养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帐,坚持

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并填表造册存档,确保养老院的财产完整。

7. 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 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人员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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