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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会计师协助主任工作,直接对主任负责。在院领导班子内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在未设立总会计师前,由分管财务科的副主任履行经济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中心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中心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四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中心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主任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中心的下列工作: (一)直接负责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指导中心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六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中心财务科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主任协调经营办工作,负责审核科室核算结果。
第八条总会计师在主任领导下负责管理中心经济活动,审核中心各项开支,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决策。参与新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科技研究、物价收费和工资绩效等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九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主任处理。
第十条总会计师组织本中心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核财务收支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中心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科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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