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办法,以便遵守。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进行客户诚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诚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第三条 各单位最迟应于发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述期限者,财务部就应对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销售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以后收回票据时,再行
第四条销售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述期限者,财务部根据取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销售部门加收利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销售单位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办理,销售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
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保管,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十五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第十六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不付等情事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财务部,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交奖金
第十七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帐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人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十八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帐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回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帐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人员应主动转告帐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事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人员注销登记,及更改“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上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凡应收帐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人员应报备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帐款收回时,会计人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凭此销帐及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员入帐,若有延迟缴回或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议处;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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