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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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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贵的胡正义法官:
我作为被告张春香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就原告诉被告孟站、张春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该案的判决,请贵方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本案中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经法院调查,本案中不存在赠与行为。
这个案件的争议是两个被告在特定时期形成的经济关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张春香已与名义上的丈夫分居多年。为了寻找新的人生伴侣,张春香和孟站结为好友。孟站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 今年七月中旬,孟站的奶奶去世了。孟站将张春香送回山东老家,参加祖母的葬礼。在双方交往期间,孟站承诺会和张春香建立一段新的婚姻。
随后,两人发生矛盾,孟站反悔,并与原告恶意合谋,将张春香告上法庭。
在发现孟站背弃承诺后,张春香曾想以自杀的方式了结自己的生命,但由于医院抢救及时,得以幸存。
以上事实可以说明该赠与关系不成立。即便孟站与张春香有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这也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
在法庭上,孟站也承认,这笔钱是用于日常消费。
退后一步,即使本案中存在部分赠与行为,即使该赠与行为是以原告与孟站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对原告也可能无效,但对孟站应当有效。孟站的赠予财产中有一半是处分权。 孟站违反了道德伦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张春香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孟站的行为并非没有期待可能性。
孟站本来是有妻室子女的,却没有遵守家庭伦理。外边沾花惹草,与张春香保持着长达半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孟站将钱转给张春香。由于非法目的而形成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孟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春香的诉讼代理人:刘朝阳。 20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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