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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暂无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5年第5期
伏传英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级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种新的摸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大多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组建的,很少围绕“产业能人”,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层基本由所在村的村干部,或是自身素质稍微突出一些的成员担任,其中管理层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为足5%,合作社内懂得经营善于管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能带动产业发展的加工型企业的产业领军人才严重缺乏。甘于满足现状的小农意识进一步制约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3、管理机制滞后,内部运行力不强。
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多数合作社尚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而是靠个人权威来维持管理,靠个人能力来经营运作。一是制度不完善。部分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定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劳动、财务、营销、决策、管理、监督等内部制度,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二是运行不规范。部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流于形式,社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监督机制没有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体现,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社内无专职人员,以纯农户为主,运行程序简单,经营模式传统,经营业务以理事长为主负责联系筹划;日常活动少,有的合作组织一年只举办1-2次技术培训,有的合作组织甚至没有开展任何活动。
4、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农民和从事农村工作的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认为现在主要应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有的部门和干部在工作中侧重于发展农村专业协会,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位置;有的认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职能部门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淡化了对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组织、引导职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虽然才短短的几年,但已显示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树立典型,推进示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通过引导、扶持、服务等多种形式,抓好一批章程比较规范、功能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农民得到实惠比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并运用会议、新闻报道、参观等形式,加强交流,把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发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的合作社发展。
2、加强宣传、强化培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请进来”。 经常举办培训班,邀请外地能手、专家到本地,系统地对合作社负责人、村干部、乡村能人、经纪人进行创办、运营、财务管理、创新发展等相关知识培训,培育一批敢想、敢干、会干、具有现代农业理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并邀请各方面专家深入实地走访合作社,进行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不断提升合作社质量和水平,逐步把合作社打造成技术精良、运作规范、经营先进、引领当地经济发展的领头雁。二是“走出去”。组织有关部门和合作社骨干力量外出考察、学习,取经引宝,创新思路,破解难题,改进不足,指导、带领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与外界搭建“伙伴”关系,加强联系,强化合作,拓展外地市场,拓宽业务范围,增加订单,提高收益。三是搭建合作平台。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搭起政府与合作社、科技部门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桥梁,使我县合作社由“松散型”走向“联合型”,定期开展活动,互相学习、交流和吸收外地经验,取长补短,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互助协作、共同发展,推动我县农业生产向商品化、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使合作社成为带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3、建立依托科研机构的合作社信息系统调研、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为政策支持提供基础依据。目前自下而上由地方主管部门填报的合作社统计信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处于形象、政绩、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等要求很可能只填报好的方面,而对于实际经营状况、困难与问题、经营不善乃至名存实亡的合作社等信息隐瞒不报,致使难以掌握合作社客观真实的发展情况,不利于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因此,本文建议,要发挥科研机构人力资源优势、研究优势、知识优势,在全国建立一批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合作社信息系统,调研、监测与信息发布,通过调研定期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作者单位:157035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政府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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