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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缺点
一方面,社科法学易进入“善于批判,弱于创新”的泥沼中。社科法学因其固有的“综合各学科之长”的研究特性,使其急于证明自己比其他法学研究方法的具有更突出的优越性,因此社科法学者在面对其他学者运用社科法学之外的研究方法提出的理论时,极易从“捍卫”心理出发而无所谓该理论的正当性进行批判。所有研究方法的运用最终都为了达到解决社会现象中法律问题的目的,盲目的批判不仅不利于法学领域学术观点相互之间的交流、借鉴,达到批判的否定之肯定的目的,还可能导致社科法学者因为过于绝对的批判或者宽泛化的批判而暴露自身的缺陷。实质上,社科法学是一个对研究者自身素质要求极高的科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要具有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在研究某一法律现象时,能综合调动所需的各个社会学科领域内的知识以解决法律问题。但目前社科法学的发展现状表现为:缺乏规范的学科标准、研究者创新不足、研究多为类似化成果的重复累积。规范的学术研究是从立项开始的逐步推进,每一项研究都要先进行充分的立项论证,对该领域或者该问题的既有研究成果要进行汇总分析,阅读大量文献材料做好文献综述工作,在国内外学者已经取得的成果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将其继续向前推进。缺乏规范的学科标准,容易导致社科法学者立项乱象,在对某一问题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标榜为“学术创新"“学科空白填补”或者“开拓性进展”,究其研究成果,有的甚至无法证真,更不必拷其质量。研究者创新性不足所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实践中大量数据、材料、案例等的简单堆砌,社会科学方法用两句话概括就是:从问题出发开始自己的研究,将本土的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
③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因此,无论是从中国发展中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说,还是从中国与世界接轨的紧密程度、对世界形势的影响上而言,中国都应当是最丰富法律问题的策源地。很大一部分社科法学者尚不能把握本土的最大优势,熟练运用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报告成为数据和材料的简单堆砌、类似化研究成果的重复累积,而无法从中抽象出法学的概念和理论,无法进行法学的创新与推进,这是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不足点。
另一方面,缺乏自证性是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另一个不足点。每一个概念或者理论的提出,在其进入实践阶段之前,都需要自我验真,进行自证。自证包括“自我证明”和“自我检验”两个部分。“自我证明”和“自我检验”,主要是指形式证明和形式检验、事实证明和事实检验、计算机模拟和仿真、逻辑与非逻辑的转换和互补,等等。④自然科学的研究作用于应用科学,从理论突破到实践验真的周期短、成本低,可以降低自证标准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社会科学因为其自身人文学科的特性,研究对象是复杂的、具有丰富主体性和动态变化性的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这也就决定其付诸实践的机会小、成本高,将尚未自证的理论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其效果和影响范围者将是不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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