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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四川大学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高新技术的创新研究,以推动科技源头创新、促进我校科技进步为目标。为加强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支持具有技术创新性、前瞻性、基础性以及开拓新兴学科领域的研究,资助交叉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探索性、创新性研究项目。优先重点支持能发展成国家基础项目前期预研究、或能形成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上、中游阶段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亦可有一部分作为重点基地建设配套经费给予支持。
第三条 创新基金面向我校在职教师,经费在校内使用,所取得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采取专家函评与会评结合、择优资助的原则。不受理已获任何其它来源资助的项目;已获本基金资助尚未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请;获本基金资助但未完成任务的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四条 本基金实行限项申请,每年公布指南,并根据经费公布本年度资助项目数,学校在职教师均可申请本基金。申请人应具备实施创新基金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条件。申请者及主要参加者承担本基金项目数限一项。
离、退休人员,在读(含在职)研究生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四川大学创新基金申请书》。申请者和项目组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所在学院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项目进行申报。申请者所在学院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项目清单及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资助金额10-15万元。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将严格遵循"择优支持,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标准着重以下四点:
1、有重要科学意义,处于学科发展前沿的探索性研究。
2、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及技术集成项目,能对行业技术进步带来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
3、属于新兴交叉学科、具有创新性的研究项目,可能成为学校新的学科生长点。
4、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具有相应的科研条件,有足够的时间保证,
第八条 科技处对申请书初审后,组织校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就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实施方案、技术创新性及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初筛,待函评后再举行会议答辩评审,经科技处汇总评议意见后,按择优原则审批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送科技处审查,复核。科技处将以资助项目任务书作为检查研究项目进度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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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校科技处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应每年填写《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将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没有达到预期指标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技处可进行警告、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报告,报校科技处审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的,按第十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科技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由科技处负责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的人选,则办理基金中止手续;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指定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技处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由校科技处直接更换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办理基金中止手续; 3、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退出。如因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按年度拨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挪用,不得超支,不能提成,全部用于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对中止、撤销的项目停止拨款,并由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负责将项目已拨经费的全额或余额退还学校科技创新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统一报送校科技处(一式两份),由科技处组织对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总结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一年),报送校科技处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处对已结题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两年),项目负责人每年底填写《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跟踪调查表》报科技处。对研究结果良好的资助项目,科技处将积极组织推荐各类国家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四川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不计入项目研究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四川大学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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