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与修理店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022-03-20 14:41:4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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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与修理店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周正初中毕业没多久就从山区老家来到河南省洛阳市一家汽车修理店学修车.修理店老板董某跟周正说,让他先作学徒工,跟着师傅学修车,这期间修理店包吃包住,每个月给他350元零用钱.等两年后他能单独维修汽车的时候,就和别人一样给他开工资.周正脑子活学习,虽然名义上是学徒,很快比较简单的维修工作他一人也能完成了.

一天下午,周正在修车槽里刚给一辆车换好零件,也不知道司机是着急还是忘了车下面还站着一个人,立即就发动汽车,还挂了挡.周正就觉得脑袋被重重一击,他大喊一声跌倒在修车槽里.司机发现出事了竟加大油门冲出修理店一溜烟儿跑了.老板董某把周正送到了附近医院,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董某支付了两万元的手术费就说什么都不肯再掏一分钱.周正的家人无奈,只好自己凑了8万元给周正做完手术.出院后,周正家人又几次找董某协商赔偿的事,董某还是一分钱不出.

老板董某承认周正是在自家的汽车修理店里干活,但并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他认为周正是修理店的学徒工,来这里是学技术,也不给周正发工资,只是提供食宿,每个月给点零花钱.请问,周正与修理店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

:虽然双方名义上是学徒关系,但周正受老板董某的安排,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应当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修理店对周正进行培训的技术是其修理店修理业务范围所需要的,而修理店并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也不是其经营范围.其次,周正虽处在学徒,但也给修理店提供了简单劳动,而且,有些比较简单的维修工作周正自己完成的.虽然董某声称没有给周正支付劳动报酬,但为他提供吃住和零用钱,应当视为双方之间是有偿劳动.再次,周正在学徒期间必然接受修理店的管理,周正与修理店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以上几个方面来分析,周正与修理店之间毫无疑问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无论是实习、见习、试用还是学徒,双方都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两个“兼容性”:(1)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2)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在实践中,我们往往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只不过是形式上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从基本案情可以看出,修理店应系个体工商户,周正系该修理店的员工.首先,修理店对甲进行培训主要是其修理业务需要所致,而修理店并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亦非其经营范围.其次,甲虽处在学徒期,不能单独从事修理店的业务,即修理汽车,但亦为修理店提供了简单劳动,且该修理店虽未支付周正劳动报酬,但为周正提供吃住,应视为甲提供了有偿劳动.再次,周正在学徒期间必然接受修理店的管理,其与修理店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第四,周正所提供的劳动虽可能仅是简单劳动,但系向特定主体提供,即单一固定地向为修理店提供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款“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周正与修理店之间的关系应属于劳动法的的调整范围,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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