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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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

(三峡大学第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200212月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是三峡大学全体大学生(本、专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湖北省学生联合会。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具体利益。

2倡导和组织全校同学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3、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4、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学校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5、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6、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第六条 凡取得三峡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的工作,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问、意见、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有权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

4、尊重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校学代会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任务并监督其实施。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新的学生会委员。

()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修改和撤消学生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三峡大学学生会。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中期可进行卸职递补。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 并监督实施。

()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等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自律会、学习科技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对外联络部、新闻部、网络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

第四章 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学生会提请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各院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


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是广大同学的公仆,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学生干部必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坚决地履行本会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 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学院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任职或免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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