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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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5]104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07 【实施日期】2015.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51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精神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11日起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部分规定。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人员到杭州市区(含所有市辖区)和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到省内其他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保持不变。

二、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 1 / 3








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

员可一人住一间。

三、工作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人·天报销。

四、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人·天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专项任务,因工作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差旅费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如由出差人员自行结算食宿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的,则组织单位(牵头单位)不得再统一支出食宿费。 六、各市、县(市)财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的同级别人员差旅费各项限额标准内,根据路程、出差时间及交通状况等制定相应的标准及执行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七、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地区

(城市) 省级及相当正副厅长及其他旺季省级及相正副厅长及其他上浮

期间 当职级人相当职级人比例 相当职级

职级人员 人员 人员



2 / 3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 4 山西省 5 内蒙古 6 辽宁省 7

大连市

11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650 480 450 480 460 480 490

500 380 350 350 350 350 350

7-9

960

590

4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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