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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0.12.31
• 【字 号】皖交路〔2020〕162号 • 【施行日期】2020.12.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19〕144号)精神,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运行一年,于2020年底到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试运行期间,社会反映平稳。2020年以来,我省对新标准进行了多次评估,评估结果满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因此,决定新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八五折优惠政策期限暂定延长3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全省高速公路对第6类货车通行费叠加实施九七折差异化收费政策于试行期满后不再执行。
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勤和收费。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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