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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教人[1991]38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06.25 【实施日期】1991.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 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人[1991]38号 1991年6月25日)
经研究,决定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条件》)颁发试行。
《条件》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对中小学校长队伍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校长队伍现状而制定;是选拔、任用、考核、培训中小学校长的基本依据。下达《条件》是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中小学校长努力达到《条件》的基本要求;同时逐步做到按《条件》选拔、任用新的校长。要充分利用《条件》,大力推进当前的岗位培训工作 1 / 2
及校长队伍管理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试行《条件》掌握具体标准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对目前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相应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校长,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办学经验较丰富、成绩较好的校长,要加以肯定,使他们安心工作。 对已经达到规定任职条件与要求的校长,也应以多种有效形式,继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实施《条件》是一项新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 一、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二)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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