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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筹划(下)
(接上文)
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1、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增加单位支出,又能增加个人收入;
2、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 3、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把年终奖分解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例如,我们在做筹划时,如果能够把工资与奖金的数额做一调整,把年终奖分摊到各月中,比如上面的第二个例子中的钱某,如果能够把收入调整为每月3500,年终奖6000,每月不交税,下一年第一个月缴税6000*3%=180元,相当于节省了原来一个月的工资。
为什么工资与奖金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个人所得税?这是由于工资与奖金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其共性是工资与奖金同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可以相互转换;其差异是工资与奖金分别计税且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奖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由此可见,在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把工资与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此外,在进行工资和年终奖的规划时,还要注意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三:2013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
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 【108000-114600】 【420000 447500】 【60000-606538】 【960000-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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