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2024-01-11 14:18:4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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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顾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顾问指向个人或者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行为:

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 2. 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

4. 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证券投资具有直接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 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并设有完善的内部风控和业务管理制度

2. 投资顾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培训合格,获取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3. 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要求,保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投资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行为:

1. 真实、准确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 2. 依法办理客户委托的证券交易业务;

3.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投资组合管理制度 4. 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 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6.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 投资顾问应当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义务:

1. 对诚信度和风险偏好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投资建议与客户投资目标相匹配;

2. 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投资状况进行监测;

3. 及时向客户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并指导客户合理、谨慎投资 4. 不得勾结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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