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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二、没有欠条但是有转账记录能否得到法庭的采用
收集网络转账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转账内容证据,包括转账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转账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 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转账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转账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对于装张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网络服务商未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从转账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对于被篡改的转账记录,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因为当前的技术足以证实每一次硬盘的擦写记录都可以进行恢复,计算机对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删除或覆盖。
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三大难题:一是主体认定难。由于不少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真名,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更遑论qq等聊天工具了;二是内容认定难。转账记录中涉及的图片并非原件,而是将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真实性难以判定。三是甄别手段少。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证机关也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故在转账记录在得到法庭的采用中存在很大的难题,我们应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做公证。对于确实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证据,通过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做公证等方式将之固定下来,可以增强证据的效力,有利于我们的诉讼。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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