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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闽政[199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2.27 【实施日期】1997.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闽政[1997]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本省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 1 / 2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
在已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费标准给予补助,暂未实行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定出标准,按月给予补助。农村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三、农村残疾人可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对重度残疾人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农业税(公粮)、公积金、公益金、教育事业费附加、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水利费、城镇卫生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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