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

2022-04-21 08:47: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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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16]50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650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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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就特定的涉税事项和工作容,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由其向税务机关提供辅助的专业服务。

前款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认证中心、管理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及程序进行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税务人员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其中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二)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专业 2 / 3










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

(三)税务人员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安置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政策解释权以及行政处理权等,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管理、政策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交税、少交税、减免退税,或侵害纳税人权益而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涉税专业服务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税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具体范围包括纳税服务类、税收征管类、税务稽查类及其他适宜进行专业服务的税收管理事项。

纳税服务类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过程中,委托社会组织提供或者协助特定服务事项的方式。

税收征管类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根据需要,将特定涉税事项、指定业务内容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审计、评估、鉴证的方式。

税务稽查类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和会计核算内容,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向税务机关提供专业的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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